国务院取消园林绿化施工资质


日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主要包括对《城市绿化条例》的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1、第十一条


原文: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修改为: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点击上图,可以放大查看)


1、第十六条


原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修改为:

整条删除

03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原文: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点击上图,可以放大查看)


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本全文: